李耀辉律师十大有效辩护案件
李耀辉律师十大有效辩护案件
李耀辉律师
十大有效辩护案件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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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法耀星空”运营人
日本学者田口守一所言,现在的辩护权论强调的是保障辩护人委托权,今后,辩护权论必须向可以接受有效辩护的辩护机能论发展。美国的刑事辩护全覆盖到有效辩护制度建立也经历了长期的争辩与演进。目前我国刑事辩护全覆盖只是有效辩护的第一步,让律师不再成为奢侈品,而应在每一个刑事案件当中都是触手可及的必需品。未来刑事辩护的有效性将是刑事诉讼改革必然趋势。
01
王振江等妨害公务无罪案
无罪
2017年4月23日,二审法院终于宣告驳回邯郸市检察院抗诉,维持原判(无罪)。一审曲周法院判决四被告人无罪,而曲周县检察院提起抗诉。2017年1月23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二审进行了公开审理。4月21日裁定驳回抗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本案横跨5个年度,6次开庭审理,8次补充侦查,2次发回重审,仅最后一次发回重审一审审理就进行了1次庭前会议,3次庭审,可谓马拉松式审判。
点评:一份司法判决很难做到面面俱到,皆大欢喜,也很难满足单一的利益和价值追求,只能在多元的利益面前寻求一种综合平衡,但是本案的无罪判决惊世骇俗,虽然历时之久,但造就一份堪称完美的判决,并奠定了警察执法的正当程序的基本标准,对此本案的被告人和曲周县法院和邯郸中院都作出了巨大贡献,功不可没。
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30进10
02
马淑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不起诉案
不起诉
2017年12月27日,丛台区人民法院准许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18年1月26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马淑琴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点评:因现实中缺乏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本案被告人马淑琴被迫走上维权之路,但其反映问题、检举揭发的行为却被不当地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辩护律师持之以恒的辩护之下,检方撤回起诉最终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使被告人重获自由。本案对于防止刑事手段的滥用、防止当权者运用司法途径对举报人予以打击报复,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2018年度“中律评杯”十大无罪辩护案例
03
非法拘禁不起诉案
不起诉
李耀辉律师办理的某银行行长姚某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及时阅卷,分析案情,研究法律及其判例,找出辩点,组织辩点,形成初步了姚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又分别于2014年9月5日、2014年11月11日、2014年11月21日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三份详细的书面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在案证据不足,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有效维护了姚某某的合法权益。
传统上,刑事法庭上的辩护称之为“法律意义辩护”,辩方在法官居中裁判下所进行的防御和辩解活动,即一般人们所说的开庭辩护。而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并不开庭,根据刑诉法规定,律师有权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意见,由于这种辩护活动不存在中立的第三方主持裁判,基本都是在检察官直接控制下进行的,因此这种辩护称为“自然意义的辩护”,主要存在于审前辩护阶段,包括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在该阶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对于案件未来起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撰写律师法律意见书是刑辩律师应当具备的一项基本辩护技能。
04
合同诈骗不起诉案
不起诉
这个案件是一件再明显不过的民事纠纷案件,对此控告人应当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纠纷,不应当动用刑事手段,杀鸡焉用牛刀,控告人却利用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手段意图解决该纠纷。公安部三令五申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但实践中仍然屡禁不绝,究其原因,有的是由于办案民警对案件性质认识错误,将本是经济纠纷案件当做刑事案件处理;有的则是明知属于经济纠纷,但出于种种原因而滥用职权违法立案。
这个案件结果除了律师的努力和案件本身有足够大的无罪辩护空间之外,还需要家属的信任、支持、明事理、配合,还需要遇到一个公正无偏的办案人员,没有法院对无罪结果的坚定,就不会有检察院的撤回起诉,只有满足这一切才会朝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局面发展。
05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缓刑案
缓刑
本案一审法院全部采纳律师意见,职务侵占罪(两起犯罪事实)和挪用资金罪均不构成犯罪。起诉书指控两项罪名均没有成立,但遗憾的是,被告人已在看守所羁押两年两个月的时间,一审法院通过增加一项起诉书之外的罪名高利转贷罪(未遂),顺利完成了羁押期限和判决期限的“实报实销”(缓刑)。
06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虚开发票免处案
免于刑事处罚
本案历经两次退侦、三次审查起诉、三次开庭,最终在2016年年末宣判。被告人被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虚开发票罪三项罪名。一审法院判决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玩忽职守罪不成立,虚开发票罪免于刑事处罚,最终数罪合并免于刑事处罚。
07
受贿改判案
发回重审后四年改判为一年十个月
本案对于同一事实,存在着两种可能的解释,一种检察院起诉的事实,郎某平收受行贿人20万元利用其职务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另一种是郎某平收到施工人给的20万元平息道路施工过程中的矛盾,而且确有大量证据可以证实郎某平拿钱平事,亦有证据证实闹事的人收到了郎某平给的钱。本案要定郎某平构成受贿罪,必须要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就本案而言显然相差甚远,姑且不论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甚至仅用民事案件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就足以排除了郎某平受贿的可能。
郎某平案本不用辩护,只要侦查机关依法收集证据,文明办案,公诉机关基于客观义务公正审查起诉,法院不偏不倚,认真听取卑微者的诉说,案件事实不辩自明,只要有一个部门具备基本的法律操守和良知,都应当将郎某平无罪释放。
司法应当是理性的,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先前郎某平对律师讲,在看守所看央视法律频道时,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误以为刑事司法一片光明灿烂,经历了这次审判,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悲愤涌上心头汇聚成河。但是律师依然能看得出悲愤的郎某平在期待司法的理性之光,他相信正义会迟来,但永远不会缺席。
清官巧断村务事,被诬受贿无罪难——“村官”郎某平涉嫌受贿案无罪辩护实录
08
挪用特定款物缓刑案
缓刑
本案还有一神奇之处,被告人不认罪居然被判处了缓刑。原一审判决故意制造上诉人“认罪认罚”的假象,为一审判决定罪量刑提供正当裁判理由。根据最高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但不排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是为了反映被告人存在悔罪或者认罪的假象,并且被告人在领取一审判决书时,一审法院让上诉人交5000元费用才可以得到判决书,其目的在于制造主动缴纳罚金的假象。这里有一段小插曲:一审开庭时被告人表示不认罪,原一审主审法官对被告人说不认罪不能判缓刑,被告人仍表示不认罪,法官急赤白脸站起来指着被告人再次声明不认罪的后果,被告人毫不动摇坚决不认罪,最终结果判了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6个月的刑罚,另还赠送一个自首;上诉发回重审后,庭审主审法官两次告知不认罪不能判缓刑,被告人神态自若地表示不认罪,结果依然判了缓刑。
藏某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挪用特定款物一定构成犯罪吗?
09
盗窃、窝藏案
盗窃罪不成立,窝藏罪一年十个月
《南方周末》采访,关注聋哑人诉讼权利
本案由公安机关移送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李耀辉律师第一时间来到检察院,递交手续并进行了阅卷。通过阅卷,查找法律,寻找到案件突破口,并结合会见当事人的情况,李耀辉律师认为季洁(化名)不构成盗窃罪和窝藏罪,决定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为季洁作无罪辩护,形成一份无罪的法律意见书,交给主办检察官,并当面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万万没想到,这份《法律意见书》还被检察官携带到法庭之上,在法庭审理期间,我看见多次公诉人翻看我的《法律意见书》,内心不禁喜悦。其实,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科决定对季洁作不起诉决定(无罪),但后来了解到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经过两次补充侦查,还是很遗憾将季洁以窝藏罪起诉到法院,将重罪盗窃罪不予认定。
10
强奸、抢劫改判案
部分无罪,无期改有期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抢劫、强奸事实里,没有被害人报案,仅有被告人录制的一段第二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口交视频,还有几张图片,以及第一被告人的电话基站位置,虽然有被告人的口供,但该口供是在刑讯逼供情况下作出的,应当予以排除,即便法庭不予排除,那么本案在“先证后供”的证明体系下,不足以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也不能认定各被告人有罪。
从亲办的刑事案件中,主要从辩护过程、结果、方法等方面确定具有一定意义的十个已办结案件,姑且作为十大有效辩护案件。
完